衢州高铁新城智慧产业园(二期)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衢监管办投处[2020]7号
投 诉 人:浙江正和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晓东
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广场路132号
被投诉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恩海
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88号1幢1301室
第 三 人:衢州市智慧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衢州高铁新城智慧产业园(二期)项目施工监理(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中,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
投诉主张:1、取消五洲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法对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予以处罚。2、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投诉人称:五洲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参加蚌埠市胶轮有轨电车工程项目管理(第二次招标)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据此,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公资)罚决[2020]39号),对五洲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记企业不良行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2-13页“投标人资格要求”的1.4.3款中第(14)条“投标人不得存在公示期内(有期限的按期限,无期限的按自发布日起6个月记)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规定,五洲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24页4.7款第(6)条“投标人按资格审查承诺书进行承诺”,招标文件第59页资格审查承诺书中投标人须承诺“保证我单位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条的要求,如有隐瞒,愿意接受招标人和有关部门的任何处罚”,五洲公司隐瞒“存在公示期内有骗取中标的情形”的事实,已经构成招标文件第20页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中“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被投诉人辩称:1、其公司在公示期内(2020年8月21日至8月24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满足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2、其公司在蚌埠市胶轮有轨电车工程项目管理(第二次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处罚只是罚款处罚,没有被限制投标。3、其公司在蚌埠市胶轮有轨电车工程项目管理(第二次招标)投标中没有被定性为骗取中标行为。4、其公司蚌埠市胶轮有轨电车工程项目管理(第二次招标)投标发生在2019年8月28日,该时间已经超出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3第(14)款规定的6个月时效。从上述四项判定,其公司不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3第(14)、(15)款的情况,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项目于2020年8月20日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招标人为衢州市智慧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浙江正和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示期为2020年8月21日至8月24日。8月25日投诉人向我办投诉,我办于8月27日受理了投诉并开展调查。经审查投诉材料、招标文件、网上查询和约谈询问被投诉人授权代表等,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经查明:五洲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参加蚌埠市胶轮有轨电车工程项目管理(第二次招标)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公资)罚决[2020]39号),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五洲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8月11日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企业不良行为。
在衢州市监管办约谈询问五洲公司授权代表时,其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
我办认为: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五洲公司处罚的事实依据是“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的法律依据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该法条规定“投标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由此可见,五洲公司在蚌埠市胶轮有轨电车工程项目管理(第二次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事实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1.4.3款第(14)条规定:“投标人不行得存在公示期内(有期限的按期限,无期限的按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记)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五洲公司被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的时间均在投标截止时间6个月内。五洲公司的申辩理由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 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1.4.3款第(14)条规定,五洲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 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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