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湖南城市学院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利害关系人: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一、招标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等基本信息
招标人: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招标人), 地址:南县南洲镇新张村,联系人:尹迪华(电话13973685411)、邱艳安(电话13549765222);招标代理机构: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陈艳(电话13511135313)。
投诉人: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工商注册号430100000066556,法定代表人郭谆,法定代表人投标委托人陈瑾,单位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139号201号。
被投诉人:湖南城市学院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工商注册号430900000000407,法定代表人郭启阳,单位地址: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238号。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事项:工程业绩和总监业绩涉嫌弄虚作假。
㈠公司业绩3广东际华园(一期)工程监理项目总建筑面积58158.31m2,目前仅a6、a7、a8号楼正在建设,建筑面积约10000m2,不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招标文件10.1.1规定“类似项目是指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含6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㈡拟任总监刘小平个人业绩:益阳轻型特种装备产业园项目仅科研楼(10366m2)属于公共建筑,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类似工程业绩指6万平方米以上(含6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主张:
1、依法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城市学院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标资格。
2、申请重新组织南县职教中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的评标工作。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南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和20日、21日通知被投诉人到南县住建局就投诉内容接受调查并进行陈述。11月21日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郭启阳授权委托公司综合办主任胡戈梅就相关问题到南县住建局接受调查并进行了陈述,但胡戈梅认为自己对被投诉内容了解不全面而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11月25日南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再次给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郭启阳打电话并发信息,要求被投诉人于11月27日下午下班前到南县住建局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陈述。南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郭启阳电话,郭启阳既不接听也不回复信息,更没有按通知时间到南县住建局进行进一步陈述。
南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12月16日将《关于南县职教中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的告知书》[南建告字(2019)3号]送达至湖南城市学院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陈晟受法定代表人郭启阳委托予以签收。行政相对人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任何书面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情况
依据“南县职教中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类似工程加分有效期投标人为48个月,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为60个月,按监理业务手册上注明的竣工时间计算”;10.1.1类似项目:“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含6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监理项目。招标项目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为准……”;信誉评审计分表的备注“所称‘类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等相近……”。按照以上对类似工程业绩的规定要求,该项目的类似工程业绩应该是已完成的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含6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监理项目。
根据调查组实地调查核实的情况、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情况的复函、广东际华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被投诉人湖南城市学院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职教中心建设监理服务”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公司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广东际华园(一期)工程监理项目<监理业务手册>内容)与事实不符[广东际华园(一期)工程目前仅a6、a7、a8栋正在施工之中,建筑面积约为1万平方米,该项目到现在都没有竣工,也没有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并没有在该项目<监理业务手册>上盖过章]。因此,被投诉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文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建监督〔2018〕240号)第二十五条“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⑴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及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⑵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在其他中标候选人能够满足招标项目实际需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条款号10.10.2其他要求“⑴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城市学院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职教中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文件,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定湖南城市学院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湖南城市学院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职教中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中标无效,并依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建监督〔2018〕240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条款号10.10.2其他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和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取消湖南城市学院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第三十五条、《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建监督〔2018〕240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条款号10.10.2其他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局责成招标人依法依规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可以重新招标,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所有中标候选人。
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如行政相对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可在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行政相对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依照《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本机关提出申诉或向中共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南县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诉讼期间、申诉和举报期间不影响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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