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公管监〔2019〕5号
关于对“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金牛湖新区生态路网提升基础设施建设(一期)ppp项目监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幢3楼12号
被投诉人: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二区a座3楼
投诉人因对招标人“天长市金牛湖新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金牛湖新区生态路网提升基础设施建设(一期)ppp项目监理”作出的异议答复不满,于2019年3月14日起多次向我局提起投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人称: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昌)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1、南昌市朝阳大桥工程,公示工程总投资约18亿元,而实际项目投资是15亿元;2、南昌市港口大道工程,公示工程总投资约32亿元,而实际的项目投资是一标段5.2亿元;3、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土建建工监理(02合同段),公示工程总投资约15.4875亿元,而江西省建设厅网站显示的投资10246万元,实际竣工时间2011年4月25日,且该轨道交通工程共9个标段,江西中昌只中标了其中的土建2标;4、江西中昌只承担了上饶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西迁工程监理的辅助厂外污水管工程(滨江西路樱花公园重力流工程),并非是污水厂工程;5、江西中昌只是南昌市红谷隧道工程的采购代理机构、跟踪评审机构,不是监理单位。
经调查查明:根据南昌市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南昌朝阳大桥工程总投资金额约为14.824774亿元,与江西中昌投标文件提供的南昌朝阳大桥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金额一致,江西中昌提供的南昌朝阳大桥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没有造假行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虽然江西中昌编制的业绩公示表格,将南昌朝阳大桥总投资金额改为18亿元,但业绩公示表格不属于业绩证明材料范畴,江西中昌此错误行为不属于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
根据南昌市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经城综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污水处理厂提供的证明材料,江西中昌提供的南昌市港口大道工程监理工程、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土建建工监理(02合同段)、上饶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西迁工程、南昌市红谷隧道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没有造假行为。
以上事实由南昌市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提供南昌朝阳大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书》,南昌市红谷滩隧道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南昌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西省重点工程重点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文件》、《南昌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南昌经城综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南昌市重点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上饶市污水处理厂提供的《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长市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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