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工作质量,提高评标工作效率,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清标工作范围
(一)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招标投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少于30份,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进行审查,不得组织清标工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超过30份,可由招标人组成清标工作组先进行清标,然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进入评标阶段,不得组织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直接进行评标。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公路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份数少于30份,由评标委员会直接进行评标,不得组织清标工作;投标文件超过30份,可由招标人组成清标工作组先进行清标,然后由评标委员会参考清标结果进行评标。
二、明确清标工作组人员组成
清标工作组应当由招标人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招标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一般可根据清标工作量确定7至9人组成清标工作组。清标工作组人员名单应当报行业监管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或相关市州交易中心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清标工作组成员:
(一)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四)近五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人员。
三、明确清标工作内容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四、清标和评标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
(二)清标结果应当如实反映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
(三)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清标工作组人员不得再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或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
(五)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清标结果认真复核、评审,不得直接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结果。
五、进一步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一)招标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项目招标工作,招标代理工作应当应做到公平、公正。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积极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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