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印)“章”而废标-k8凯发天生赢家

因(印)“章”而废标

采购文件网
2020-08-3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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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单位的物业项目,公开招标。在评审时,评审专家发现有1家投标人单位在《投标函》上盖的章为"***公司投标专用章",没有提供该章的备案证明材料,但是其他地方盖的章都为“"***公司”。招标文件中只有1处对“章”作出了表述“按照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评审专家之间产生了争议。最终这个项目应“章”的问题,而废标了。

问题:

一、 “***公司投标专用章”和“***公司”公章是否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两个章不一样,是否属于投标文件澄清的内容?

三、评审专家把这个项目按废标处理,是否准确?

疑问解答:

    一、两章是否具有同等效力的问题 

每个单位都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一般都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二十五、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的规定,单位所有的印章由公安机关审批后并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后的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据业界专家介绍,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可以用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发票专用章是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合同专用章再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综上,“***公司投标专用章”和“***公司”公章不具有同等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投标文件加盖的章都为公章,除非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可以使用“***公司投标专用章”,但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合法性。

二、是否属于澄清的问题

  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两章不一致应该属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评审专家可以要求其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否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由评审专家做出判断的。

三、项目按废标处理,是否准确?

个人意见,这个项目按废标处理,不准确。根据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的规定,只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废标。

依据招标文件中对印章的要求“按照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可以理解为投标文件只有盖章就可以,至于盖何种类型的章没有要求。虽然评审专家可以要求其投标人对其澄清,若评审专家认可澄清内容,可能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因为《投标函》的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通过了就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样评审专家就可能要担责,并可能收到财政部门的处罚。若评审专家不认可澄清内容,该投标人可能质疑,因为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加何种类型的章,澄清的时候,投标人提供了“***公司投标专用章”,证明了其合法性。

综上,评审专家可能认定招标文件有重大缺陷而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可以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要求这个项目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而不是废标。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二十五、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的规定,单位所有的印章由公安机关审批后并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后的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实务操作:

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增加“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公章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有授权文件(原件)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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