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诉讼、审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跨部门管理和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38号)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公通字〔2018〕168号),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就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二、项目需求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要求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明晰来源去向、及时依法处理、全面接受监督。为充分发挥集约管理的优势,减少财政支出,实现专业化管理、换押式移交、规范化处置,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诉讼、审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要求负责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满足以下条件:
(一)管理中心设置需求
1.场地配置:负责保管财物的管理中心需设置足够面积的库房和配套用房,能满足集中管理涉案财物的需求。且设置有常规财物保管、冷藏恒温保管、涉密物品保管、贵重财物保管、电子防磁保管、车辆保管、大宗物品保管、长期保存保管等库房,并拥有交接区、阅证区、办公区、接待室、档案室、监控中心、数据机房、会议室等功能用房。
2.设施设备:管理中心的保管库房、交接区、阅证区、档案室、数据机房等重要区域应安装防盗门窗等物防设施和视频监控、入侵探测等技防设施,能落实不少于双人的24小时不间断值守,达到可靠的物防、技防和人防相结合的安防条件。根据涉案财物种类和保管要求,管理中心应配置保险柜、防磁柜、防腐柜、防化柜、冰柜以及具备三防功能的专用智能保管箱和货架等仓储保管设备,温度计、卡尺、天平等计量工具,安装空调、除湿机、新风等设备设施,以及包装袋、封签、发泡棉等耗材,为各类涉案财物提供符合专业要求的保管条件。
3.管理系统:提供涉案财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涉案财物实行智能化管理,实现信息实时录入、全程留痕、异常报警和一键盘库等功能,并与浙江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做好对接工作。涉案财物的移交、调用、出库或处置必须在“信息平台”上全程留痕。
(二)涉案财物管理需求
1.交接押运:根据办案单位要求,管理中心能提供及时上门收取涉案财物的服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上门取件、统一保管、押运送件,交接过程确保安全、规范。同时,办案单位因工作需要,将已入库保管的涉案财物出库调用,管理中心应及时安排将涉案财物移送给相关单位。交接押运过程需提供专用车辆、安排配套的保管人员押运取送涉案财物。
2.管理维护:管理中心对入库的涉案财物应实行一物一袋、一案一档,账目与实物相符,分类分区妥善保管,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和完好状态。普通财物按照专业仓储保管标准,贵重财物按照银行金库保管标准,特殊财物按照行业保管标准,车辆参照4s店一般保养标准,防止因保管不善而丢失、损毁、虫蛀、霉烂、变质。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出入库涉案财物进行清点、盘库,确保涉案财物底数清晰、流转去向明确。
3.远程展示:能通过信息化远程展示的方式展示涉案财物,方便办案单位核对、辨认及庭审举证质证。
4.受托处置:能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5.鉴定评估:涉案物品涉及鉴定、评估的,相关机构经采购人审核后入驻管理中心,由供应商提供场地及办公设施。
(三)其他需求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需达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跨部门管理和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38号)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范要求。
(四)商务需求
1、服务期限:1年。
2、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30天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2)合同履行6个月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3)每次支付时,成交供应商须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