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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食堂运营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江苏省苏州市政府采购
2022-11-08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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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

 招标书

苏州日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商务局的委托,为其拟采购的食堂运营服务外包(餐饮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szrfz2020-g-005 号

二、招标内容:食堂运营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三、采购预算:肆佰柒拾伍万伍仟元整(¥4755000.00元)

四、服务范围:

(一)员工早餐

1.用餐人数:总人数约152人,按实际就餐人数结算

2.餐标:11元/每人,基础套餐3元/每人,参照标准调整

3.付费方式:扣款

4.用餐时间:7:50—8:50

5.基础套餐最低标准:提供粥、面两种基础套餐,粥套餐包含粥、点心、小菜、荷包蛋或水煮蛋;面套餐包含光面、小荤浇头。

6.基础套餐之外可提供多样选择,员工若有需要,可自行刷卡购买。

(二)员工午餐

1.用餐人数:总人数约152人,按实际就餐人数结算

2.餐标:基础套餐19元/每人,可参照标准调整

3.付费方式:计次

4.用餐时间:11:30—12:30

5.基础套餐最低标准(以苏帮菜、粤菜为主):两大荤选一、两小荤选一、三素菜选二、一水果、一酸奶、一粗粮、一点心、一汤、一米饭。

a.大荤:如鱼、猪肉、牛肉、鸡肉、鸭肉、鹅肉、虾等;

b.小荤:如炒肉丝、炒蛋、炖蛋、面筋塞肉等;

c.素菜:时令蔬菜、豆制品、菌菇类等;

d.汤:如紫菜蛋汤、冬瓜排骨汤等;

e.水果:如哈密瓜、石榴等(水果品种按季节替换);

f.酸奶:优酪奶等;

g.粗粮:如玉米、山芋、南瓜等;

h.点心:如面条、馄饨、包子、拉糕等。

i:米饭。

(三)包厢桌餐

1.共有包厢两间,包厢餐具由采购方提供。如采购方有宴请,中标人需安排厨师、服务员等按照相应要求和标准在包厢内安排桌餐,采购方至少提前半天通知中标人。

2.每次宴请后由采购方确认,费用按成本再加税金后结算。

(四)其他

1.高温工作日(天气预报当日气温超过35度)下午15:00-16:00中标人须准时免费供应足量绿豆汤。

2.服务要求:

1)午餐以半自助餐形式供应。中标人须提供上述品种足够的份量确保员工均能享用。

2)中标方负责采购食品原材料及配料等素材,所采购食品素材须有品牌、保证品质,禁止使用“三无”产品、地沟油等不合格原料。每日由厨师长开具食品素材及用量清单,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素材新鲜、安全、卫生,并对采购的食品素材质量负责。

3)食品制作及加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中标人供应给采购方的食物必须每天留样,并保存于冰箱48小时以备查验。采购方有权不定时检查中标人的生产场地,并就发现的问题要求中标人整改。

4)员工卡内余额可在食堂就餐或刷卡消费。中标方可定期提供中西式点心、各色新鲜蔬菜、半成品净菜、牛奶、米、鸡蛋、水果等员工所需的商品供员工刷卡消费,商品价格须跟市场价格同步。

5)采购方提供餐厅现有基础设施由中标人运营,中标人须尽心管理采购方场地、细心维护采购方设施设备,及时维修受损物品,定期清理泔脚、疏通下水道、定期清洗桌布台布、定期清洗油烟排放系统等,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6)员工就餐餐具首次由采购方提供,损耗在2%以内的由采购方承担,超出部分由中标人承担。

7)因大楼消防要求,食堂使用电磁灶具烹饪,不提供燃气。

8)餐所需的水、电等费用由采购方承担。日常生产所需的清洁消毒等其他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9)中标方在每周星期四前草拟出下周菜单送采购方审阅,周五公布以征求采购方员工意见,如采购方员工对菜式不满,须提前二天通知中标方更换,中标方须尽力解决,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更改,中标方须立即反馈给采购方。

10)本项目为机关内部食堂,不得对外营业。

3.疫情期间食堂管理要求:

 

须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进行排查,凡有与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人员有接触的人员,要及时送诊或隔离观察。坚持每天对在岗员工进行晨检和体温检测,凡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应立即停岗送诊。员工须配戴口罩、穿着工作服上岗,并及时更换口罩,每天对工作服进行洗涤和消毒。进入操作区要对手部等进行清洁消毒,加强洗手及消毒频次,保持手部卫生。加强对食堂员工的安全防护、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自我防护、应急处置和餐饮服务能力。

 

4.人员配置要求

1)人员配置要求为:餐厅主管1名、厨师长1名(高级及以上)、服务员1名、勤杂工2名、点心师1名。以上6名为最低人员配置要求,上不设限。投标人可根据采购方的用餐及服务需求合理配置,但必须保质保量完成采购方的用餐需求。如不能满足采购方用餐需求的,采购方有权对人员配置提出增减替换的要求,中标人须在一周内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将人员配置到位,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按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2)中标人须制定管理制度,所有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须着装整齐并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要求服务人员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有相应资格证书。

5.考核及结算要求

1)考核要求:采购方不定期对食堂内部卫生、加工过程是否规范,食品安全、食品卫生是否符合要求等运营管理进行考核,将员工对食堂的意见反馈给中标方,中标方须及时整改调整。采购方视情对中标方进行考核,员工满意度问卷调查及运营管理随机抽查各占50%,考核金为季度应付总额的10%,考核分85分以上,给付100%,考核分60-85分,给付80%,考核分60分以下的,给付50%,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结算方式:按月结算,周期范围为每月20日至下月19日,数额确认无误后20日-30日为开票结算日期。

3)服务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叁年。

五、综合说明及其它要求:

1.中标方需根据苏财购〔2020〕8号文件精神采购国家级贫困县农副产品和我省经济薄弱地区农副产品,增加食堂对贫困地区食品采购金额,每年总额不少于10万元。

2.参加投标单位必须根据招标要求配置达到或高于以上要求的人员,同时明确各类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资格(职称)等。

3.投标人所提供服务应能够至少达到或优于以上要求,并明确具体服务条款和达到的标准。

4.投标人必须承诺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服务要求和必须达到的标准,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5.采购方配合工作:负责提供中标方人员工作场所,以及与中标方工作人员的协调。

6.凡涉及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招标代理人在政府采购媒体上的公告或书面通知为准。

六、政府采购政策

(一)小微企业的价格分评审:

1、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

中小微企业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提供签署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时,可以认定为中小微企业。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价格的折扣:

对于小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信用记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将依法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评审小组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查询截止时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查询渠道: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4、信用记录使用规则:评审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

(三)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19〕10号)文件的规定:

1、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1.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三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3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2.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2.2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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