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介绍:
1、项目基本概况
本项目为宁国市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计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包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田面源污染治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设计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工程勘察测量(测绘)、初步设计(包括概预算编制、项目评审)、施工图设计、工程变更设计(如有)、工程施工期间技术服务及参与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实施区域为宁国市全境,建设周期为2年。
2、建设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7100.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500.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000.00万元,企业配套2600.00万元。
3、建设内容和规模
(1)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建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1 个(梅林镇);大中型规模养殖企业(生猪存栏1万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00万羽以上)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处理设施13处(安徽博龙牧业有限公司中溪养猪场1处、安徽顺安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12处养殖小区);中小型规模养殖企业养殖场畜禽粪便处理设施10处(中溪镇中溪村、宁墩镇纽乐村、西津办事处双溪村、汪溪办事处联合村、中溪镇石口村、南山办事处高村村、宁墩镇黄岗村、汪溪办事处姚高村、霞西镇霞西村)。
(2)农田面源污染治理
在宁国市港口镇灰山村、宁墩镇宁墩村、万家乡集镇建成区、汪溪街道姚高村、中溪镇凤凰村、甲路镇枫山村、南山街道万福村、梅林镇田村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8套。在宁国市港口镇西村村、汪溪街道汪溪村建设生态沟渠和净化水塘等。
在宁国市港口镇、霞西镇、梅林镇、宁墩镇等乡镇的农田相对集中区建设50个农药、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田间处理池或化学品包装物田间收集池。
(3)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
在方塘乡方塘村建设水产养殖污染治理设施1套。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种养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绿色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对流域水质的污染显著降低。
具体目标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到95%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
(三)设计成果要求
1、初步设计提供通过有关专家评审的纸质方案12份、电子文件 1 份。初步设计必须在对项目区进行全面、细致的踏勘,并进行地形图测绘的基础上开展编制。
2、施工图设计提供10套纸质(晒蓝图)和 1 份电子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区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各建(构)筑物设计图纸、主要工程地形测绘图以及满足施工要求的详细设计说明、各专业设计文件等。
3、工程施工技术服务包括施工设计交底,根据采购人要求随时到施工现场开展技术服务,为业主严把质量关,提供工程变更设计(如有),参与竣工验收等。
注:电子文件中图形文件应采用dwg、jpg两种格式保存,文本文件采用woed格式。
(四)设计依据
1、《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农业可持续发展专项(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9]399号);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抓紧申报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19]19号);
3、《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
4、《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
5、《关于印发宁国市贯彻落实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规划(2018-2020年)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6、《宁国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7、《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订);
1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1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17、《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
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0、《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ny/t496-2010);
21、《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
22、《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8321);
23、《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5-2000);
24、《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5-2000);
25、《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2011年修订版);
26、《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 391-2013);
27、《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013);
28、《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394-2013);
29、业主单位提供的其他基础资料。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与本项目所采购范围相适应的内容;
5、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农林行业设计乙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6、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本项目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六)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七)合同主要条款:
1、付款方式: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评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合同款(无息)。
2、履约保证金:按成交总价的10%提交
3、合同争议处理: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九)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完成后续全部设计任务。
(十)其他要求
1、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就实施计划进行调整,供应商应按调整后最终时间排定设计进度。
2、施工现场设计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3、服务规范等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4、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考核,并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5、承包形式:成交供应商自主用工、管理自律、风险自担、依法纳税,费用包干。
6、成交供应商不允许转包或再分包,一经发现有转包或分包现象,终止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